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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投集团派驻纪检专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

集团各部门、子公司:


  《景德镇市城投集团派驻纪检专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义乌弘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1年6月2日


景德镇市城投集团派驻纪检专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依照集团与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完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机制优势,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二条  各子公司按照业务和人员配备情况,原则上每个公司均需配备一名纪检专员,纪检专员由集团纪委向各子公司派驻,人员提名考察由集团纪委会同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进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子公司,可由纪检监察室派驻兼职纪检专员,待条件成熟以后再配备到位;派驻子公司纪检专员同时兼任下设孙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各派驻纪检专员受集团纪委直接领导。

第三条  派驻纪检专员进入驻在公司领导班子(享受公司副总经理待遇),参加驻在公司党政班子及其他议事会议,对驻在公司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等权力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派驻纪检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为人正派,法制观念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具有大局意识,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敢于监督执纪问责;

(五)熟悉国家政策法规,熟悉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有关政策法规,有较丰富的纪检监察工作经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派驻纪检专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检查驻在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驻在公司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问题,对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驻在公司经费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4.检查驻在公司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

5.检查驻在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业)等方面的问题,对严以用权情况进行监督。

(二)督促驻在公司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督促驻在公司制定、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2.督促驻在公司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督促驻在公司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4.督促驻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廉洁自律,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5.督促驻在公司整改审计和巡察发现的问题。

(三)指导和督促驻在公司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协助集团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

(四)指导驻在公司反腐倡廉宣传和教育活动;

(五)每季度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和查找驻在公司存在的廉政风险和隐患,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途径;

(六)每季度向集团纪委报告驻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七)完成集团纪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派驻纪检专员的绩效考核:

(一)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为各派驻纪检专员履职情况及其驻在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廉情预警防控工作情况;

(三)考核方式按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分别进行。日常考核由集团纪委根据绩效指标分解与量化表进行评分;年终考核采取对照个人履职情况及驻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查阅资料、述职述廉等形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记入派驻纪检专员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七条  派驻纪检专员的工作权限:

(一)参加驻在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监督检查驻在公司贯彻执行集团决策部署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对重要事项的监督;经集团纪委批准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约谈驻在公司干部,监督检查驻在公司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负责对驻在公司拟提拔考察人员的政治思想、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把关;

(四)针对驻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指导其整改。

第五章 工作关系

第八条  派驻纪检专员与集团纪委关系。派驻纪检专员属集团纪委委员,由集团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集团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集团纪委对派驻纪检专员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派驻纪检专员与驻在公司的关系。派驻纪检专员与驻在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公司应积极配合派驻纪检专员开展相关工作,主动、自觉地接受派驻纪检专员监督。派驻纪检专员请销假实行“一事双请”制度,即向驻在公司请销假,又向集团纪委报备。派驻纪检专员不承担驻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公司其他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由驻在公司党组织负责,派驻纪检专员负责促进、协助、配合。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十条  派驻纪检专员要严格遵守、带头执行集团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经济纪律等各项纪律规定,严禁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派驻纪检专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发现驻在公司党风廉政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对驻在公司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转交集团纪委或泄露举报材料、案情的;

(三)接受管理、监督及服务对象宴请、礼金礼品的;

(四)在驻在公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五)插手驻在单位的人事安排、项目建设、招投标等活动的;

(六)通过驻在公司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驻在公司要主动支持和协助派驻纪检专员履行职责。驻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严重影响和干扰派驻纪检专员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及召开党组织会等重要会议不通知派驻纪检专员的;

(三)来信来访不转交派驻纪检专员或集团纪委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派驻纪检专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派驻纪检专员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子公司基层党组织架构尚未完善之前,由集团纪委派驻监察员,对子公司进行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待遇参照纪检专员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