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景德镇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集团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 坚持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四)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决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4)研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
(5)研究公司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公司基本风险管理体系;
(7)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子公司设置、调整方案;
(9)决定公司新员工录用及人才引进事项
(10)决定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11)决定公司薪酬、考核、奖惩、福利、员工定岗定级事项等;
(12)决定子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及其变更;年度全面预算;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国有产权转让;对外担保;人员编制及工资总额;考核及领导班子成员奖惩等;
(13)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14)研究公司对外捐赠的年度预算;
(15)研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请示的重要事项;
(16)研究公司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17)决定公司和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任免、资产变动、主权变更、资产处置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等事项;
(18)其他需要经董事会会议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集团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依据支部委员会决定,任免、聘用和解聘除政府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任命以外的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决定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人选,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推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岗位人选。
(3)职业经理人选聘;
(4)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聘;
(5)集团领导班子确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涉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等,主要包括:
(1)年度计划和预算内,已安排的项目建设、对外投资、货物采购、服务购买等预算或用途发生变化的;
(2)依据党委决定的融资、对外担保项目(不包含业务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项目);
(3)依据党委决定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4)依据党委决定应向政府、财政局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5)决定公司和子公司的委托贷款项目;
(6)研究公司和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
(7)研究公司单项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服务项目采购等;
(8)研究公司和子公司办公用房的土地购置、新建、维修改造项目,以及车辆购置事宜;
(9)研究公司和子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的重大筹资,包括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债以及大额银行贷款等;
(10)集团领导班子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主要包括:
(1)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度和使用。已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在按计划实际拨付资金时,不再另行上会;
(2)依据党委会决定,决定公司超预算和预算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依据党委会决定,研究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对外捐赠项目;
(4)决定公司单笔1万以上(含)的对外赞助项目;
(5)其他需经董事会会议研究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规定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主要有: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的议事规则和相应的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涉及领导班子个人需要回避的或与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按照党内回避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酝酿
(一)充分征求意见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如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认证的意见。
2、重要人事任免,对拟任人选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征求集团党委的意见。
3、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论证评估
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有关专家等,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按照程序提议
需提交会议的事项,由经营管理层提出决策建议,或由部门和单位提出并经经营管理层审核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在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做好决策准备
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会议组织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
(一)充分发表意见
在经营管理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材料内容,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会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经营管理层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经营管理层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二)逐项作出决策
会议研究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形成会议记录
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讨论事项、经营管理层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
(一)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处置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二)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三)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目标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执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议的部门应当制定决议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议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1、严格保密纪律,凡属不应公开的内容,都要严格保密,任何成员都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2、经营管理层应模范遵守议事规则并共同监督本规则的执行,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3、会议一旦形成决议,由经营管理层按照各自分工范围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沟通。
4、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董事长、总经理,纪检监察室对督办结果进行监督。
(二)责任追究
1、经营管理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批评和纠正,对不接受批评或问题严重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对个人或少数人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问责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集团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集团党群工作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城投集团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中共义乌弘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城投集团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制定城投集团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由企业党委直接研究决定。
一、前置研究讨论内容
(一)战略举措和规划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发展战略的举措;
2.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
3.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4.企业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战略合作方案。
(二)体制机制
5.企业章程草案和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6.企业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7.企业董事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8.企业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
9.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废改立;
10.企业基本风险管理体系;
11.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子公司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2.研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
13.一级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年度计划
14.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
15.企业商业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16.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报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薪酬分配及调整等重大事项;
17.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四)经营管理
18.企业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19.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20.企业薪酬、考核、奖惩、福利、员工定岗定级事项等;
21.企业重大管理架构调整、管理权限和管理流程变革;
22.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企业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23.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环保、职工权益、法律纠纷案件、维护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工作措施和责任追究;
24.企业各部门及一级子公司年度组织绩效评价。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25.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26.企业股权变更、转让和确定,根据企业章程及相关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非股权性资产转让等事项;
27.公司和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中的重要事项,资产变动、主权变更、资产处置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等事项;
2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29.年度计划和预算内,已安排的项目建设、对外投资、货物采购、服务购买等预算或用途发生变化的;
30.依据党委决定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1.依据党委决定应向政府、财政局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32.企业和子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的重大筹资,包括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债以及大额银行贷款等;
33.固定资产投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转让出资、对所出资企业的增资和减资);
34.权益性融资、企业长期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子公司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债券);
35.外部担保、企业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
36.企业单项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服务项目采购等;
37.企业和子公司办公用房的土地购置、新建、维修改造项目,以及车辆购置事宜;
38.集团领导班子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七)大额度资金运作
39.决定公司年度大额度资金调度和使用。已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在按计划实际拨付资金时,不再另行上会;
40.依据党委会决定,决定公司超预算和预算外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41.依据党委会决定,研究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对外捐赠项目;
42.企业单笔1万以上(含)的对外捐赠或赞助项目;
43.其他需经董事会会议研究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含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
(八)其他
44.研究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重大诉讼案件的处理方案;
45.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运用等重大事项,推行职业净利润制度的相关工作方案,特别是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
46.任免、聘用和解聘除政府按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任命以外的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47.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人选,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推荐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岗位人选。
48.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
49.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聘;
50.企业领导班子确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1.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人选推荐;
52.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实施
1.前置研究讨论。党委对拟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和相关程序召开党委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党委重点把好政治关、政策关、程序关,主要从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等方面提出前置研究意见。
党委对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研究提出明确不同意的审议意见,该事项不提交董事会决定。
2.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应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提出党委意见和建议。
3.会上表达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组织意见和建议,对拟作出的决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众和职工、出资人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4.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会议结束后,要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要对未执行党组织决定的党委成员进行批评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