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弘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强市城投集团党的建设,为成为建设、投资、运营、管理城市的“综合运营商”提供坚强政治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江西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制度规定,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坚持党组织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建强企业基层党组织不放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权责统一、失责必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专职副书记承担直接责任、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集团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具体负责本企业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加强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得到根本加强。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决策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落实集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明确党组织在集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四)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全面覆盖、党员队伍素质全面过硬、党的组织生活全面开展要求,深入推进“党建+”,增强党组织和党员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生机活力。
(六)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先进企业文化,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加强阵地建设,队伍建设。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九)按照市委、市国资委要求,落实国有企业党建与各党建共同体党建互联互动,实现组织共建、活动共联、资源共享。
第三章 责任履行
第五条 集团党委在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的指导下,对各子公司、控股企业党建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集团各党支部履行本企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
(一)统筹谋划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二)定期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国资委党委和有关企业监管部门党委(党组)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党的建设重要问题,部署党的建设重点工作。
(三)巩固党建入章成效,修订《党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前置程序及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上抓实抓细,为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加大综合考核评价和提醒、函询、约谈、诫勉力度。支持、保持和激励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五)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保证党组织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加大人员交流力度。
(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落实情况,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巡视巡察等形式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逐条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整改到位。
(七)加强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按照全面覆盖、有效覆盖要求,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动态调整组织设置,根据改革变化及时调整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党支部建设,建立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组织领导企业党内学习教育。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党性锻炼,引导广大党员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井冈山精神,当好排头兵和先锋队。
(九)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相融合。认真落实“党建+”,把解决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难题作为党组织活动的着力点,大力开展“党建+融资机构”“党建+项目建设”“党建+项目服务”“党建+群建事业”等,创新党建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企业党建工作效能最大化,为企业改革发展增添动力。
(十)加强企业党建基础保障。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配足、配强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务干部同职级、同待遇政策。选优配强基层支部书记和委员,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按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计提,与留存党费一并由企业党组织决定安排使用。
(十一)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人文关怀,注重解决党员工作生活困难,为党员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增强党员荣誉感和归属感。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企业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将党建工作纳入企业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任免奖惩、薪酬待遇挂钩。
(十三)定期研究企业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积极培育体现企业特点、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的企业文化。
(十四)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七条 党委书记履行本企业党的建设第一责任。
(一)全面负责企业党的建设,主持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专题研究党建工作,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
(二)带头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全面从严治党的表率。
(三)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和各方面监督。
(四)带头建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开展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0天,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具体指导。
第八条 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直接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根据党组织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三)及时掌握党的建设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供党组织决策参考。
(四)组织执行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
(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开展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0天,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履行“一岗双责”。
(一)主动参与集团党委关于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自觉推动集团党委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在分管领域的贯彻执行。
(三)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指导调研业务工作的同时,指导党建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四)每年开展调研的时间不少于30天,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五)完成上级组织和党委书记交办的工作,支持其他班子成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党建工作,非党员的企业班子成员要支持配合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依据《城投集团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具体负责党建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部署,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职工群众团结凝聚到企业发展上来,服务中心工作,融入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中。坚持广泛开展“先锋创绩”、争创“四强四优”、“五星创评”、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岗位建功”、支部主题党日等活动,引导党员贯彻“四讲四有”标准,做到“四个合格”,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做表率、当先锋,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律、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弘扬和传承红色基因;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四)加强组织建设,严格组织生活。严格落实定期换届选举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谈心谈话、请示报告等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逐步消除无党员空白班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指导团支部做好“推优”工作。
(六)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创新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扎实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组织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团结职工群众的各项工作。
(七)加强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加强阵地建设。完善活动阵地建设,根据实际条件,保障党员学习活动室建设,配备相应学习资料和电教设施。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创办宣传栏、板报。灵活运用公众号、微信群等形式,推进新媒体宣传阵地建设。
(九)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做好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稳定的氛围。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完善子公司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内容纳入子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薪酬、奖惩挂钩。
第十三条 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召开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会,各党支部书记针对本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逐一述职,集团党委和支部党员、党务工作者代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与党内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四条 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党支部每年应当向集团党委书面报告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班子成员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第十五条 集团党委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党建工作情况。
(二)开展专项检查,对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或者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三)强化监督,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考核内容中。
(四)重视群众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听取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反映和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集团子公司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未能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国资委决策部署,集团党委工作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三)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形象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问题严重、“四风”问题突出的。
(八)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不到位,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九)党建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党建工作考核流于形式、结果不运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两张皮”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十一)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义乌弘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义乌弘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