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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投集团“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进一步明晰“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权力内容和权力边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确保“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一、权力清单
  (一)“一把手”权力清单
    1.关于决策权方面
  (1)会议召集权。主持召开重要会议的决定权,对会议拥有召集权。
  (2)议题把关权。对重要会议议题拥有把关权。
  (3)决策指导权。对“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具有指导、表决并作末位表态的权力。
  (4)选人用人把关权。对集团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推荐)权、动议权和把关权。
  (5)资金支付审批权。对集团各种资金支付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6)项目立项审批权。对集团各类项目立项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集团的重要公文、纪要等。
  (8)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晰且容易诱发腐败的重要权力。
  2.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结合集团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组织开展实施权。组织、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集团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进度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3.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集团党委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集团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集团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落实集体决策的监督权。作为集团“一把手”,要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各部门、各子公司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
  1.贯彻执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参与集团班子集体领导和决策。
  (3)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一把手”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
  2.组织开展实施权。
  (1)掌握熟悉所分管部门、子公司的各项业务,经常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子公司的工作完成情况。
  (2)独立处理分管部门、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的一般问题,遇到重大事项及时汇报“一把手”,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交或党委会研究解决。
  3.监督管理权。对分管部门干部职工进行教育、监督、管理。
  4.文件签发权。负责审核分管范围内集团发出的各类材料和文件;负责督促办理“一把手”签阅后的分管范围内的各类文件。
  二、负面清单
  (一)“一把手”负面清单
  “一把手”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不与中央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严禁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严禁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不力;严禁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通过实际影响力、从事以下行为。
  1.严禁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私自临时增加议题;提前作倾向性发言;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形式代替议事决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2.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突击提拔、“带病提拔”;干预子公司的干部选拔任用。
  3.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工程招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4.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
  5.必须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主动发挥“头雁”作用。
  6.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有关政策的行为。
  (二)领导班子成员负面清单
  1.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倭、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3.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三、保障机制
  为确保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依托集团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平台,加强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的信息公开。按照“长期挂网、随时可查”要求,全面向社会公开清单内容,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二)重大决策留痕机制。探索重大事项决策留痕机制,涉及权力清单事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运行并全程留痕。规范会议纪要,提高记录质量。严格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探索对部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全程录像、录音。
  (三)违反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直报机制。建立违反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直报制度。发现“一把手”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班子成员、集体或者群众名义,直接向市纪委监委投诉举报。
  (四)事后追责问责机制。对贯彻执行权力清单不力或触犯负面清单禁止事项的,由上级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团上下要充分认识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的重要意义,认真对照清单落实对“一把手”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清单的情况,  要及时提醒,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反映。“一把手”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发挥带头作用,严格落实清单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宣传引导。集团党委和集团纪委要认真做好权力和负面清单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关注、人人参与和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调整更新。权力和负面清单及保障机制实施后,要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以及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及时修订完善,保证制度适应性。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集团纪检监察室反映。
  (二)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向集团纪检监察室报备。